在雷速体育11月30日的报道中,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完成了本年度第二十七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本次评议是根据各参赛球队的申诉,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比赛中的两个判例进行的。经过深入分析和讨论,评议组最终认定这两个判例的判罚均属正确。
判例一,发生在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组决赛阶段第5轮河北队与湖北队的比赛中。第41分钟,湖北队19号队员在河北队1号守门员的罚球区内发生接触后倒地。起初裁判员判罚河北队守门员犯规,决定罚球点球。但在与助理裁判员及第四官员商议后,裁判员改变了决定,判定由守方河北队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并对湖北队19号和河北队1号守门员分别出示了黄牌警告。
对于这一判例,评议组认为湖北队19号队员在守门员已经控制球的情况下进行了干扰,之后再次上前争抢。从视频来看,这次接触主要是肩臂部,虽然不排除守门员可能与对方头面部有短暂接触,但程度和性质并不构成故意击打,因此不应被视为暴力行为。双方队员在这次接触中有相互挑衅的非体育行为成分,评议组认可裁判员的改判及黄牌警告的决定。
另一个判例同样发生在河北队与湖北队的比赛中,第86分钟,准备踢角球的湖北队与河北队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发生接触。裁判员在管理后未作出处罚,以角球恢复了比赛。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按照足球竞赛规则,即使有违规行为发生,也不能改变比赛恢复的方式。此外,有评议组成员认为双方队员的某些非体育行为可通过黄牌警告来警示。
整体来看,这两次判例的评议过程展示了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对于足球比赛中规则执行的严谨态度,以及在面临复杂情况时寻求公正、合理的判决的决心。通过这次评议,相信会进一步提升我国足球竞赛的公平性和裁判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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